【问题解析】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不是变更了股东,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按照其记载的“在与公司的关系中”确定。
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
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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