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
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
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遇到套路贷后,套路贷的被害人是可以向
犯罪分子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
赔偿因套路贷造成
经济损失的,而公安机关也会对套路贷的
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属于被害人的会退赔。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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