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小区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能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具有加害可能性的所有建筑物的使用者给予补偿。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
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
按份责任而非
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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