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诉讼标的在1000元以下的,交纳30元的费用就可以;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
当事人申请
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在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或
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
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内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
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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