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
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
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
继承。
(4)转让承包
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
土地经营权,
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
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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