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三十天冷静期后男女双方要再次到原
申请离婚登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2、在冷静期过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3、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如果双方
离婚发生严重
纠纷,还可以直接向
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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