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后签订的
离婚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我们认为如果这些协议签订的时间都是在
离婚登记前的,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的,之前的协议书有约定的,可以以之前的为依据。如果双方在民政处登记后又签订
补充协议的,认为是对原协议的变更,应当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无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在
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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