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属于
破产财产的有尚未办理
产权证或者是
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所有权是国家的财产以及工会财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财产不能用于偿还
债务。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
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
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
补偿金、
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
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
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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