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债务人主张
诉讼时效的抗辩是指债务人(即被告)向法庭提出
债权人(即原告)主张债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没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从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在法律上有一个具体的期限规定(即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而且又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的,如果
超过诉讼时效后再向法院
起诉的,如果被告主张
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原告的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保
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主债务人,最终的
债务主体应为主债务人而非保证人,因此,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
抗辩权。
该抗辩权不因主债务入的放弃而当然放弃,否则,可能发生主债务人恶意放弃抗辩权导致保证人责任加重问题的发生。
因此,在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债务人不行使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当然,在有
证据证明其放弃了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其虽然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其抗辩理由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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