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用人单位
拖欠工资,
劳动者能够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并可要求结清
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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