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一般情况下,作为
债务担保人,如果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么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和
债权人达成和解,请求允许延期或者分期清偿
债务。
2、但是如果债务担保人永久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那么
债务人只能自己清偿。
3、债务人存在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行为的,那会被人
民法院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
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
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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