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并非所有的人身
损害赔偿和
工伤都可以竞合,例如
劳动者在
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可以在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向
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工伤是指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内因为工作所遭到的
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4、患
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依据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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