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
罚金刑;
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
管制刑;
5000元的,为
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万元的,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
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
拟处
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定
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二)惯犯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
犯罪被
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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