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在
停工留薪期间,
工伤劳动者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
护理费;
2、评定
伤残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该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4、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
【法律依据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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