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
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
拆迁人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
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
产权房屋
调换。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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