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一般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若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
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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