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道路救助基金中的
承诺书由谁申请就由谁签,也就是说受害者申请的就由受害者签字并负责偿还,肇事者申请的由肇事者签字并负责偿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
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
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
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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