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
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2、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
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
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
处罚。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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