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
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如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
2、
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
借条、
欠条、还款
承诺书等;
3、已偿还借款的,应当出示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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