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虚假买卖
房产过户是无效的。
买卖关系的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如果该虚假的房屋买卖涉及到买卖
担保(让与担保),则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因违反了担保
抵押的规定而无效;
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流押是指
债权人(
抵押权人,下同)在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
抵押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内容就是流押,该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是无效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获得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
流押条款无效是因为
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了流押,如果是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后各方约定以抵押财产折抵债务,则该约定不属于流押条款,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不能事先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但是可以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后,各方达成协议约定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冲抵债务。
2、如果该虚假的房屋买卖是为了骗取
银行贷款,则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因“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3、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则相关的合同因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而无效。
当事人违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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