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切侵害他人
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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