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
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四十五日内做出裁决;案情复杂的,则
审理期限可依法延长十五日;如果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仲裁委员会还可以就该部分事实先行裁决。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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