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有被告人说为什么参与的
盗窃数额要按照总数额来定罪
量刑,而其他被告人却按自己参与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呢?因为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所以共同被告在审理里中往往会去厘清数额而争辩。对于被告人之间的数额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确定盗窃数额的规则具体盗窃数额的确定如下: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
处罚。
2、
主犯对
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
从犯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规定)的规定,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
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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