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依法应由公司的设立人来承担。在公司依法成立后,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
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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