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院确认
婚姻无效或者
撤销婚姻后的的处理是:
一、人身
法律关系: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双方
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不承担相互
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
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
同居期间,相关
权利义务比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若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在同居期间一方当事人已死亡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
继承对方的遗产。若符合《
民法典》规定的,即“
继承人以外的对
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财产法律关系:
1.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各自的收入或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进行分割;
(3)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也应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对于
债务的偿还以协议为主,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对善意的
债权人,双方当事人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4)对因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三、亲子法律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无效、被撤销而消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方面,当事人双方仍应当对所生子女负
抚养、教育义务,若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
探望权;
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亦应当尽
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死亡的,子女亦享有继承权。
四、无过错方享有
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虽然具有无效和被撤销的事由,但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婚姻未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确认撤销之前,其已为该婚姻投入了精力和金钱,该婚姻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一方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当然应赋予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向过错一方当事人请求
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
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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