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应注意以下问题:
1.支持性原则。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就其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
再婚后)家庭状况以及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2.稳定性原则。由于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中主要的学习和心理趋向成熟的阶段,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及情绪、心理的稳定。
此外,还应兼顾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及意愿。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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