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签字政府是否可以强行征收土地,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不签字,只要是在合法的
征地范围内,那政府就能继续征收土地。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内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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