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和解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年月日在发生的
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
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
医疗费用人民币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
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乙方人身
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
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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