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死亡
赔偿,根据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交通费,根据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住宿费用,外地就医,配备残疾辅助器具
伤残,死亡亲属参与
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等费用。
医疗费用,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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