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恶意串通合同一定无效。
民法典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通常是指
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方式,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内心,法院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与此同时,法院将会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于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规定,在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提供充分
证据以达到足以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双方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到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应当注意予以留存。
对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的,自始不发生
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
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
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满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以
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
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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