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长最长不能超过60日。通常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时长以30日为限;情况复杂的,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至6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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