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安机关将
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
对于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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