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处
治安拘留10天以上,治安拘留所对
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治安拘留所也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得到的报酬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独立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
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
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任人出具
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
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
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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