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累犯判十三年可以
减刑的情况有: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3、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
判刑期的一半;
2、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
3、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少于二十年。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
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法执行活动。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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