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非法集资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设立互联网企业等各类交易场所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
股权、债权,募集基金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
法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法律依据内容】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
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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