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
刑罚的
犯罪分子;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
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
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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