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看守所收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不应当被
羁押的,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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