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律师会见看守所
在押人员时,由受委托的
辩护律师一人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和
当事人或当事人
近亲属的委托书即可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但是,如果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法律咨询等;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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