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专业分析: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
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
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
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
犯罪、
过失犯罪的;(二)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
自首或者
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
赔偿损失,得到
被害人谅解的;(五)不是
共同犯罪的
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没有
逮捕必要的情形。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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