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告故意躲避不接
传票,首先不接受传票,法院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60日之后,就可以
开庭审理。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
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如果被告还是不出现,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
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
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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