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入户人申请;
(2)入户人《居民
身份证》、《
结婚证》的原件及
复印件;
(3)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
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其中属三县一市迁入人员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4)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
居住证明信》;
(5)《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6)
购房合同及
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
商品房),买
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内容】
《济南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
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实施意见》公布前已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自《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2年内可仍按原落户政策执行。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
亲属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
不动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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