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
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被撤销的婚姻不论
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2、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有
抚养子女法定义务,因此,作为该子女的父母应就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否则,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可撤销的婚姻撤销的情形与时间规定:
1、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在
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如您情况比较复杂,
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律图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