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
行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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