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农村
土地权属纠纷依据《土地管理法》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解决。
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处理,或者向农村土地仲裁委
申请仲裁,对
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
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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