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首先,
租赁合同的主体并不要求对房屋具有
物权,因为基于债权的负担行为不以物权的处分行为为
构成要件。
其次,租期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
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再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最后,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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