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代履行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代履行的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等。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
法规等规定的或
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
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
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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