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债权人在
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
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
证据,法院就会
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
债务。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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