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
证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
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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