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隐形股东不需要承担
公司债务。名义
出资人原则上也不需要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人拥有独立的
财产权,需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
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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