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职的会计,如果知道了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的,需要签订
保密协议。如果该会计没有保密义务,并不了解单位的重要商业秘密的,则不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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